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被告 鄭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8萬6,590元,共計196萬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