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黃偉智 被告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萬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5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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