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8號聲請人 連源龍 (即 蔡秀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翁嘉偉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0004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0005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6006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07007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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