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巢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守哲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5,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