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陳聿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03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萬8,194元及違約金1,500元,共計92萬3,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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