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李元君 (即 李國根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元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