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李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宇美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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