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 被告 高連合
周敬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萬8,65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2萬7,652元,共計370萬6,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2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