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山林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43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