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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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山林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43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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