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二樓之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執行在案,嗣並於94年4月19日、6月1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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