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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