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6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羅貞元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