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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