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3歲
二樓之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胎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