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度訴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被告乙○○
二巷廿號上一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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