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告 蕭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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