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960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號碼│張數│息票│債券面額│├──┼─────────┼──────┼───────┼──┼─────┼──────┤│00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3年度第四期│TCB9304C00202│1│9期至11期│新臺幣││││││││500,000元│├──┼─────────┼──────┼───────┼──┼─────┼──────┤│002│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3年度第四期│TCB9304C00203│1│9期至11期│新臺幣││││││││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