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中,其債權發生原因為「入不敷出」,其具體情形為何?試說明之。
二、可供證明聲請人二年內之薪資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全戶及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人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請提出協商成立後,曾按期還款之交易明細。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 陳柏亨陳柏廷 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則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列明計算方式並檢附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現在之婚姻狀態為何?若已與前配偶離婚,則離婚時,有無任何得主張之財產上權利?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實際分擔房屋租金支出之相關證明(如:匯款單、帳戶交易明細表或現金交付之證明等)。
九、未能與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分期協商還款之原因,並具體說明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