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即原告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增加之分配款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余吉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