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張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