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00號上訴人 王舜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希聖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8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