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八十八年自字第四九六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右列聲請人甲○○因被告乙○○等人涉犯誣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石家禎迴避。查本院法官石家禎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自行簽請迴避獲准,並經重行分案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無必要,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何清池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