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蔡進福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一全 等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