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9號上訴人 劉亦麟
劉亦霆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素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宏德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各新台幣參仟元以及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將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要件;又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2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劉亦麟、劉亦霆二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劉宏德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101年度親字第19號),惟迄未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之後,上訴人提起上訴,然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均未據二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7,500元(二人合計15,000元),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