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軍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志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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