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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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上訴人JENIWIDI.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楊岱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ENIWIDIASTUTI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ENIWIDIASTUTI涉犯重傷害罪,前經本院認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第
3款重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執行羈押,並2次裁定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涉犯重傷害罪,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推倒被害女童之犯行,而被害女童前接受顱骨切除手術,有國立台灣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目前被害女童右側輕癱、步態不對稱,「痙攣性半身麻痺,影響優勢側」,並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病歷可資參證,另經本院囑請國立台灣大學附屬醫院鑑定結果,被害女童已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其所涉犯重傷害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被告又係外國人,在台灣無親友,亦無固定之住居所,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本件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1年4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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