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集
被   告  范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憲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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