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57號
原   告  賴彩津
訴訟代理人  梁浩彬
被   告  黃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
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31日14時29分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
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撞擊由
訴外人梁浩彬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致原告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受損,經原告將該車交付訴外人
國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埔墘服務廠修復,共計費用300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
明所示等情,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否認有何肇事責任。經查:依兩造所
不爭執、由警員 侯智祥 所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所示,梁浩彬駕
駛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車)左
方中間車門與被告所駕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
車)右前方保險桿相撞擊,又原告車行駛於大學路往台北大
學方向,被告車則自大學路33號前迴轉道駛出欲左轉大學路
往台北大學方向,足見被告車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且未
禮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致撞擊原告車,自有肇事責任。
原告則無肇事因素。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前段亦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如前述。原告車經本件事
故,修復費用共計30000元,有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影本在
卷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修復費用30000元
,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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