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訴訟費用新台幣3千元、原告戶籍資料、結婚證書、被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最近申請入境時所填入境申請書影本等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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