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趙苑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向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公告。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