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丁○○
戊○○丙○○兼右三人乙○○法定代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文爵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