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永宏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朱永宏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附表:受刑人朱永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8日│100年3月2日│100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7871號│偵字第5573號│偵字第10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944│100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54號│號│530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8日│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54號│944號│530號││├────┼────────┼────────┼────────┤││判決│100年3月28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25號(│執字第5605號(編│執字第6481號(編│││編號1-3應執行1年│號1-3應執行1年6│號1-3應執行1年6│││6月,100執更2459│月,100執更2459│月,100執更2459│││號)│號)│號,刑期100年6月│││││10日至101年9月22│││││日)│└────────┴────────┴────────┴────────┘┌────────┬────────┬────────┬────────┐│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172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判決││1172號││││├────┼────────┼────────┼────────┤││判決│100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矩字第8710號│││││(刑期101年9月23│││││日至102年5月22日│││││、中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