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王仕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恆晟金屬有限公司王仕斌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平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1日214,784元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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