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青蒨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岳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