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68號附民原告世紀名宮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左健英 附民被告 陳君廷 上列被告陳君廷因損毀(111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盧鳳田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