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胡春儀陳茂欽陳麗芬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元(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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