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陳純華 法定代理人 黃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庭林姬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