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徐文福 被告 涂光枏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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