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6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忠孝分行│95年1月10日│95年3月5日│72,450元│00000000││││司 廖伯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