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羈押中,今因家中母親本就體弱多病,日前又逢車禍腳受傷,割股皮補皮膚,怕受細菌感染,家中又無人可照護,被告因而提出聲請准予具保,以便就近照顧母親,又因家中實無多大的經濟能力,具保金額是否可准予降低至十萬元以內,讓被告能交保在外多做幾個月的工作,並照顧母親,也多賺點錢留待他日服刑時,母親才有依靠,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又覓保無著,其所請求具保十萬元以下金額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