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司字第三十五號
聲請人 李榮谷登龍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登龍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就任為登龍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嗣因該登龍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三重市三重埔後埔小段五0四、五一0地號土地之處分受台北縣政府變更三重都市計劃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提供百分之四十五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規定之影響,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