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賴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及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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