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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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88號原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複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己○○
丁○○甲○乙○○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如附圖所示一層丙部分,面積八五點五四平方公尺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3之5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一層丙部分,面積八一點五四平方公尺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3之5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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