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期│├──┼─────────┼────────┼─────────┼───────────┼────────┼──────────┤│001│ 吳慶文 │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0,000元│94年7月31日│UA0000000│民國95年3月8日││││分行│││││├──┼─────────┼────────┼─────────┼───────────┼────────┼──────────┤│002│吳慶文│第一商業銀行民生│80,000元│94年8月10日│UA0000000│民國95年3月8日││││分行│││││├──┼─────────┼────────┼─────────┼───────────┼────────┼──────────┤│003│吳慶文│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40,000元│94年7月20日│UA0000000│民國95年2月8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