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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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七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8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七觀國際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松山分行│93年11月10日│108,800元│SH0000000││││乙○○││││││└──┴─────────┴─────────┴───────────┴─────────┴────────┴──┘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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