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88號被告丁○○
甲○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捌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上訴人僅繳納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尚不足叁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