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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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段乃元 債務人段 榮焜 債務人 蘇鈴 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段乃元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 段榮焜 、 蘇鈴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87,4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段榮焜、蘇鈴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乃元、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487438│榮焜、蘇鈴│2月01日起│4月30日止││││元│惠├──────┼──────┼───────┤││││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乃元、段│自108年03月2│至108年04月│年息0.115%│││487438│榮焜、蘇鈴│日起│30日止││││元│惠│││││││├──────┼──────┼───────┤││││自108年5月1│至108年8月1│年息0.215%│││││日起│日止│││││├──────┼──────┼───────┤││││自108年08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