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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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51號上訴人 吳連喜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上訴人 許雪香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民國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攜帶印鑑章到場。
三、被上訴人應攜帶系爭本票原本到場。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蕭一弘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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