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珍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中所載「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第41條第1項前段」均贅載,均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第41條第1項前段」顯均誤寫贅載,均應更正刪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