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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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志誠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雖辯稱因104年2、3月在南投出車禍,沒辦法即時還車云云,然其坦認其未於事後返還或委託親友代為返還,反將該車交由其兄 謝國峯 使用,堪認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依約歸還而侵占機車,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迄今均未能歸還車輛或賠償,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罪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迄今仍未發還被害人,經告訴代理人 葉小慈 證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96號被告謝志誠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16號11樓之
5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誠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至 曾子庭 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環球車業行」(下稱環球車行),向環球車行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約定租賃期間為104年2月24日起至同年2月25日17時許歸還,租金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元。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2月25日17時許租約期滿後未依約還車,而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並交由其兄謝國峯使用。嗣經環球車行員工多次撥打謝志誠所留之電話及前往查訪均未獲回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曾子庭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志誠於偵查中供述│坦承上開機車現為其兄使用││││之事實。│├───┼───────────┼────────────┤│2│告訴代理人 王少川 、葉小│證明迄今都無法連絡被告,│││慈於偵查中之指訴、客戶│且被告未返還上開普通重型│││查訪紀錄表、催告通知書│機車之事實。│├───┼───────────┼────────────┤│3│機車租賃切結書、營利事│證明被告向環球車行租賃上│││業登記證影本│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約定於104││││年4月25日17時止之││││事實。│├───┼───────────┼────────────┤│4│106年度速偵字第176│證明被告於租用上開普通重│││號、107年度速偵字第│型機車後,易持有為所有,│││132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以所有人自居,拒不返還告│││院(現改制為臺灣橋頭地│訴人且將上開普通重型機車│││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交由其兄謝國峯使用之事實│││易判決處刑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檢察官范家振